仅限于.TV 国际域名
本注册协议(简称"协议")规定了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接受亚星网络的.tv国际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人必须承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相应的收费标准、争议政策及
亚星网络已经或将来可能发布生效的任何规定或政策的约束。若亚星网络收到申请人注册.TV二级域名的申请,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政策立即生效。亚星网络为.TV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正式授权的.TV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人同意并接受亚星网络将在必要的时候可能因遵守.TV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的协议、政策或其它原因而变更本协议。
知识产权法、公开和隐私权利、以及其它考虑事项可能会限制,或甚至禁止一个域名中的单词、字母或组合的某种形式的使用。
亚星网络
对相关域名使用或注册的任何限制不发表任何声明和保证。申请人应该在确定注册 .TV 域名前先咨询法律顾问,以决定欲注册域名的应用是否遵从当前法律。
1. 主协议
本协议为约束申请人在亚星网络注册.TV域名而由亚星网络与申请人一致达成。尽管申请人只需要接受本协议一次就可申请到一个密码,但
亚星网络和申请人都同意每笔交易都应构成双方之间的一个单独交易,并且每个交易都受本协议制约。如果针对某一特定交易,认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该事件不应影响双方之间的任何其它交易或协议。
2. 要约和注册
本协议与在线注册页面一起构成申请人各亚星网络发出的请求注册域名的要约, 亚星网络会依自身独立判断接受或基于任何原因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但不限于拒绝对某一禁止域名提出的注册请求。
亚星网络接受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域名。并且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TV域名的日期为"注册日期"。
3. 亚星网络政策
申请人同意受有关.TV域名的亚星网络相关政策的限制并遵照执行,包括与此有关的补充和修正条款。所有.TV政策都与本协议组成一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多语言国际域名:申请人了解韩语、日语、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域名的注册有一定限制,请参考国际域名注册问题集。
4. 域名注册费
域名注册通常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域名首次年度注册费在注册时的注册页面中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多年度注册,以预付打折的价格付费。续费应该从费用已预付的相应期间结束时算起。如果用户续费前的那一年度选择的是预付一年费用的方式,域名续费(简称续费)应等于用户应付的年度注册费加
5%。续费也可以选择多年度续费方式。例如,如果申请人预付三年的费用,申请人的年度注册费在这三年之内不会增加。三年结束时,申请人应付的续费将等于他选择一年预付费方式应付的首次年度注册费加
5%。申请人知道,如果申请人只支付了最短注册期两年中的一年费用,亚星网络保留在第二年开始时自动向申请人在亚星网络的帐户或信用卡收费的权利。如果申请人在
亚星网络上的帐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年的注册费,且没有及时缴纳应交费用时,亚星网络有权依自身判断对该注册域名做出任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域名转让、变更或删除等。
如果由于支付注册费用发生信用卡公司或其它类型的经亚星网络同意的费用支付商反向收费的情况,申请人理解并同意亚星网络将保留与域名注册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本协议和/或暂停、取消、转让或修改申请人域名的注册。如果发生支票退回,或费用支付商的类似行为,申请同意他将被
亚星网络收相应的手续费。
5. 期限和续费期限
本协议自注册日期起生效,最短有效期为一年(起始期限)。注册时申请人可以预付多年的注册费用。在申请人注册域名的期限结束时,其可以接着续费以延长注册期限,方法如下:
在注册期限结束前的 30 至 60天之间的期限内向亚星网络发出续费申请;
通知域名的续用期,续用期限可选择 1 到 20 年。
依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亚星网络缴纳续费的金额。
6. 域名转让
如果申请人更改域名注册人的名字(即"转让"),在该转让生效前,申请人同意付给亚星网络转让手续费(转让费)。并且申请人必须同意,作为域名转让的一个条件是,接受转让域名的人或实体(受让人)应书面同意成为本协议中的一方并受其约束。申请人同意如果他试图在不付给
亚星网络转让费的情况下转让域名,或如果受让人未书面同意成为本协议中的一方并受协议约束,则该转让将无效;并且亚星网络有权在不做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终止本协议和/或中止、取消、转让或修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
申请人同意亚星网络可以指定第三方之间的域名转让市场("指定的二级市场")。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通过指定的二级市场转让域名,亚星网络将不收转让费。
7. 所有费用不予退款
申请人同意其付给 亚星网络的所有费用不能退款,无论全部或部分,即使在当前域名注册有效期结束前该域名被中止、取消、或转让。
8. 域名注册信息及其作用
必填信息。做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提供注册页面中要求填写的全部信息("必填信息"),并且必须及时更新必填的信息,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或维特准确的必填信息,
亚星网络有权在不做事先通知的立即终止本协议和/或取消、中止、转让或修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
由亚星网络保留的其它信息。除了在注册页面中提供的信息以外,亚星网络保留与申请人域名注册相关的其它信息,其中包括
亚星网络《隐私声明》中提到的有关信息。
第三方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与其域名注册相关的第三方信息("第三方资料"),意味着申请人声明并保证就以下内容已经通知第三方,并已征得第三方的同意:(i)
收集"第三方资料"的目的;(ii) "第三方资料"的拟接受者或接受者类别;(iii)
"第三方资料"的哪些部分是依义务提供的,哪些是自愿的(若有的话);(iv) 该第三方如何能访问"第三方资料"。申请人需声明并保证将来继续提供第三方资料给
亚星网络 并已得到其同意。如果申请人没有能够通知或取得事先同意,或其提供的是过时、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第三方资料,
亚星网络对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9. 资料所有权
申请人同意亚星网络拥有全部数据库、编辑、收集和类似权利、.TV 数据库中全球范围内的标题和利益、从 .TV 数据库的全部信息及派生作品。并且申请人同意
亚星网络拥有
dotTV 产生或得到的与其域名注册相关的全部信息的所有权。尽管如前所述,但亚星网络并不会占有注册人具体的个人信息、IP地址和任何.TV
数据库权利以外的相应主域名服务器和任何附域名服务器的名称。
10. 域名的使用
申请人同意不会注册、使用、展示或开发这类域名,它们违背亚星网络有关政策或有关法律;或者为任何非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色情、儿童教唆或虐待、宣扬针对个人或团体宗教、种族、民族、性别或其它方面的仇恨、偏见或暴力、或进行电子邮件服务盗窃、或作为垃圾电子邮件源或其回复地址。
申请人将会依据国际、国内法律、法规,正当地注册、使用、展示或开发域名。
申请人将不会使用域名侵犯或削弱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或其它权利。
如果申请人违反上述义务,亚星网络有权不做事先通知的前提下立即终止本协议和/或取消、暂停、修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
11. 注册者声明和保证
申请人声明并保证:
申请人有全部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执行本协议,并履行下文中的义务;
如果申请人代表第三方注册域名,申请人有权使第三方受所有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就申请人所知,域名注册或申请人要使用该域名的方式都不会直接或间接侵犯或削弱任何第三方的法定权利;
申请人了解域名的使用要遵守域名使用和可被访问地方所属司法区域内有效法律的约束,包括相关的商标权和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
申请人知道申请人有义务确定是否有权使用该域名和确定该域名的使用是否会侵犯和削弱第三方商标权或任何其它权利;
针对申请人注册或使用域名的法律能力,亚星网络不做任何声明,并且申请人也不得依赖亚星网络的任何声明;
申请人知道域名的使用和转让要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 亚星网络实施政策的约束;
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相关的信息及申请人呈交给亚星网络的任何其它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正确的,并且如果任何信息发生改变,申请人必须立即更新其在
亚星网络账户上的相应信息。
如果申请人将域名的使用权授予第三方,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将继续是所记录域名的所有者,并且继续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费义务、提供和维护准确的必填信息等;
申请人不会公开提供、做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开发域名子域委托服务;并且
如果申请人违反上述义务,亚星网络有权不做事先通知的立即终止本协议和/或取消、中止、转让或修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
12. 亚星网络声明和保证
亚星网络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服务以"按原样"和"按可应用状态"为原则。
亚星网络对与本协议或域名注册服务有关的任何内容(明确的或暗含的)不做任何声明和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的商业性保证、任何特定用途的适应性等。不受前述内容的任何限制,
亚星网络对依据本协议进行的或域名注册服务及使用的任何相关的内容(明确的或暗含的)不做任何声明和担保,包括不能保证申请人免受域名注册的任何难题及域名中止、取消或转让。
13. 涉及注册者的争议
申请人知道,亚星网络不会并且不可能审查、复核、评估或调查申请人使用域名的合法权利。如果任何第三方对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展示、开发、注册或使用域名的权利提出异议,
亚星网络和申请人应该执行并遵守
亚星网络的《争议政策》。 亚星网络已接受了由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的解决协议"。根据
ICANN 程序,关于 .tv 域名的域名争议应由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WIPO") 管理解决。关于争议解决程序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arbiter.wipo.int/domains。
14. 赔偿
申请人同意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保护、赔偿、和不伤害 亚星网络及其官员、董事、股东、相关公司、雇员、代理、和律师,任何和所有的损失、债务、索赔(包括非法和恶意的索赔)、要求、毁坏、费用或开支、原告的起诉缘由、诉讼案件、诉讼程序、判决、仲裁赔款、法律执行和抵押、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律师由
亚星网络全权决定雇用)和由本协议、域名注册或使用引起的第三方对亚星网络造成的费用、或由申请人引起的针对
亚星网络的诉讼但 亚星网络获胜的索赔(统称为"索赔")等。索赔应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基于侵犯知识产权、削弱、侵权性质的干涉合同或预期商业利益、不公平竞争、诽谤或伤害商业信誉等各项内容。
15. 免责声明、责任范围
由以下原因但不限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亚星网络不承担任何责任:(a) 亚星网络拒绝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b)
与处理申请人注册域名申请相关的错误;(c) 争议政策的实施;(d) 域名的使用或不能使用;(e) 申请人域名注册的中止、终止、取消或其它损失;或
(f) 超出亚星网络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任何情况下,亚星网络不会对任何间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损失或任何继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负责,不管该诉讼是否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包括过失)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诉讼,即使
亚星网络已就该损失的可能性收到过建议。任何情况下,亚星网络的最大限度的赔偿不超过申请人实际付给亚星网络的费用。由于有些州/省不允许免除或限制由于相因而生或意外损失带来的债务,那么在这些州/省,
亚星网络的债务限制在该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16. 违约和废除
申请人同意亚星网络将有权在申请人实质上违背本协议或其它亚星网络政策、并且在收到亚星网络通知的 30 天内不做弥补的情况下,中止、取消、转让或修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和/或终止本协议。但本协议中若提到
亚星网络可以在不做事先通知的前提下立即采取行动的地方除外。
申请人同意亚星网络有权在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经适当鉴别,或依据任何ICANN 或 WIPO 程序,要求中止、取消、转让或修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的情况下,
亚星网络将遵照执行。如果亚星网络依据本规定中止、取消、转让或修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无权要求亚星网络退还任何费用。
申请人同意域名的注册可能会在自注册日期起的 30 天内被亚星网络中止、取消、或转让,以更正亚星网络在管理或注册域名时的错误。如果我们在
30 天内取消或转让域名注册,我们同意退还申请人已付费用中的可退还部分。申请人同意亚星网络不会对由于中止、取消或转让域名注册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见
15 节)承担责任。
17. 修改
申请人承认域名系统和域名的注册及管理正在发展中,因此申请人同意 亚星网络 有权全权时常修改本协议或 亚星网络 政策的条款和条件。尤其是
亚星网络 保留全权在任何时候改变域名分配政策、程序和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费、或增设收费项目的权利。亚星网络 的任何修改将在
亚星网络 站点上公布,并且这些修改协议或政策一经公布,就立即生效;但争议政策的修改例外,它将在站点上公布 30
后开始生效。申请人同意定期查看 亚星网络 的网站,了解任何修改内容。如果申请人不同意任何修改内容,申请人唯一的补救措施是通知
亚星网络 申请人要终止本协议(意味着取消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人终止协议的通知应在 亚星网络 收到该通知时生效。申请人特此承认并同意在申请人终止本协议的情况下,
亚星网络
不会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任何费用。在某一修改生效后要继续使用域名,申请人同意遵守该修改并受其约束。
18. 通知
本协议允许或要求我们之间的任何通知应是书面形式,应是个人递送、信使递送、电子邮件、和/或一级常规邮件等形式,不论哪个先发生都被视为通过递送、传递或七个日历的信件投递而送达。给申请人的通知应送达到申请人在线提交到
.tv 数据库中的地址。
19.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制于中国法律、法规,申请人因此同意因订立、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 条款独立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宣布为无效、不可执行或失去约束力,本协议的剩余内容不受影响,应继续保持完整效力,并尽可能地反映
亚星网络 和注册人在执行本协议中的原始意图。
21. 不弃权
任何时间任何一方若未对另外一方违背协议的行为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代表一方放弃对另外一方在其他时间违背协议时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
22. 协议的整体性
本协议连同注册页面和 亚星网络的各项政策一起,构成 亚星网络 和申请人之间关于域名和域名注册的整个协议。任何以前的或同时期的书面、口头、和电子表达、谈判或协议形式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取代所有以前的
亚星网络 和申请人之间关于域名和域名注册的书面、口头、和电子协议。
23. 书面协议
尽管申请人依据本协议的要约可能以电子形式发送,并且 亚星网络 也以电子形式接受此协议,但本协议仍构成 亚星网络
和申请人之间的一个书面协议。本协议以及相关的任何电子形式的通知的打印版本在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应同样被接纳,并受制于同样的约束,如同其它以打印形式的生成和维护的业务合同、文档或记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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